《行政复议法》修改正在进行中,如何定性行政复议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,否则,《行政复议法》修改可能会迷失方向。
另一方面,每一个初生儿都具有某种基因上的特异性。所以,讲到人的尊严,就必须从每个人的独特的且不可被他人替代的生命开始,这才是了解人的尊严的真实内涵的唯一通道。
[19]与之相反,当以个人成就来决定人是否拥有尊严时,势必就会因为成就的大小而有尊严的高低,而这明显是荒谬的结论。再者,从自我的角度说,人是具有自由意志、能够超越自我的,同时每个人的心路历程也具有特殊性、不可重复性与不可模拟性,两方面因素的叠加,会使人在许多方面突破本能和环境的限制,而塑造出一个全新的自我。[32]正是凭借自由,人们才能够进行自我选择,并以负责任的姿态承担行为的后果。更为重要的是,通过个人的独特性可以证成人的尊严,也就是说,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个别的、特殊的,因而每个人的尊严也都是固有的、神圣的。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,启蒙思想家们认为个人是国家的目的而不是国家的手段,国家的一切施政措施,都应以满足人们的欲望、保证人民的幸福为依归。
[28][俄]洛斯基:《意志自由》,董友译,生活·读书·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版,第123页。个人的独特性 在当代的话语叙事中,人的尊严是指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所具有的高贵与庄严,因而成为一个最具平等性和最无差别性的概念,自然也最为契合现代法律的公正理念。个人的独特性当然为社会规范的确立带来了难题,但这也正是人文社会科学的特殊魅力所在:在人文学者之中最流行的观念是强调人的独特性、变异性,以及心情、观点的不断改变。
这种自由源自于主体内心服膺道德法则的约束,根据普遍的法则行事。而在西方的古希腊时期,亚里士多德和古代人使我们相信,只有在通过政治决定来塑造我们生活的、同其他人的互动中,我们才是自由的,才能成为人,我们本身才是目的。不容否认,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空间区域,也不会有完全相同的人文环境,因而,生活于社会之中的个人,都有着自己独特的生存条件。(一)人可自由 与动物的机械反应不同,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生命存在,这意味着个人可以根据内在的意愿,自主地、自为地进行合理的判断与选择,从而使自我的实现日臻圆满。
没有这样思想上的无拘无束,人类就只能整齐划一而失去生机。[19]与之相反,当以个人成就来决定人是否拥有尊严时,势必就会因为成就的大小而有尊严的高低,而这明显是荒谬的结论。
[42]没有这样一种思想自由,人就不是一个独立决断、独立行动的主体。[48]正是理性带给了人的庄严与高贵,也正是理性显现和成就了人的尊严。就此而言,人的伟大凸显的是上帝的伟大,人的庄严展示的是上帝的庄严。[14][德]康德:《道德形而上学原理》,苗力田译,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,第55页。
它是某人自己拥有的、不能重复、不可替代。这正如洛克用言简意赅的话所表明的那样:在我看来,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,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、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,而所谓利益则包括生命、自由、健康以及财产所有权等。其他一切生灵的本性,都被限制和约束在我们规定的法则的范围之内,但是我们交与你一个自由意志,你不为任何限制所约束,可凭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你本性的界限。[56]人为自己立法,因而由此产生的责任并不是外部(如法律)所强加的责任,而是一个自律的主体能够预计并且必须承担的责任。
尊严不单是一种学者的理论和民众的理想,它还必须外化为人权和法定权利,成为通过国家法律来保障其得以实现的实践性权能。[36]奥地利著名经济学家米塞斯也认为:思想和行为是人类所专有的特征。
人的崇高正在于能够突破自然的束缚,而创造出超越自然的伟业。环境既包括自然的,也包括人文的。
[47]更为关键的是,霍布斯直接将人与理性等同,认为两者范围相等,互相包容。他之所以崇高,并不是由于他服从道德规律,而是由于他是这规律的立法者,并且正因为这样,他才服从这一规律。这好比上帝隐身于后,而让他的形象通过人在人生的舞台上多姿多彩地呈现出来一样。就以死刑犯这种极端例子而言,如德里达所告诉我们的那样:死刑这种法定而正当的判死,在它处理受刑人的权利、法律、人性及其尊严等可以不断假设的问题上,不同于杀人或非法处死,也不同于谋杀。由此出发,人终其一生都无法摆脱上帝的存在,因为在他身上就留有上帝的影子,他的精神、他的价值都是由上帝加以安排的结果。如果人仅仅是同一个模子无休止的重复和复制,其本性或本质像任何其他东西的本性或本质一样,对所有人来说都是相同的和可预见的,那么行动就是一种不必要的奢侈,一次对普遍行为规律的任意干预。
价格也即相对的价值,它可以用来交换、买卖,也可以被其他的东西所取代,但这些都与尊严不同:超乎一切价格、因而不容有等值物的东西具有一项尊严。最后卢克斯总结道:人的这三种特性或者说三种能力,使得我们对于社会上每一个独特的个体都应当予以尊重:这种尊重包括什么内容呢?我的答案是,无论它还包括别的什么,尊重人至少包括把他们看作是(实际上或潜在地)自主的、需要隐私的和能够自我发展的。
具有一项价格的东西也能被另一种作为等值物的东西所取代。人们肯定没有‘完全一样的高度和体重,他们的其他自然天赋、自然特征、自然能力,同样如此,是‘丰富多彩的。
在此需要有一个能够尊重个人进行独立选择的社会环境,否则,人的诸多人生规划就可能被扼杀在摇篮之中。人们行动之前,会对所要采取的行动事先进行价值评估,并会在可能冲突的价值中进行筛选和权衡,以据此决定自己的参与和参与度。
第二,认为人的尊严既然意味着人的尊贵与庄严,那就必须具备某些成功的因素,才能获致他人的认同与法律上的认可。[4][德]J·G·赫尔德:《论促进人道的书信》,载[德]迪特马尔·米德等编:《哲人小语:有为与无为》,周懋庸等译,三联书店1996年版,第293页。[87]叔本华就指出了人际交往中的麻烦:社会给人所带来的困难和不便、烦恼和危险难以胜数,无法避免。[3][英]J·G·A·波考克:《古典时期以降的公民理想》,吴冠军译,载许纪霖主编:《共和、社群与公民》,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,第45-46页。
实际上,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围绕人的尊严问题,业已发展出一个标准的公式:(1)不能把人当成国家行为的对象或者手段,(2)人不能仅仅是一个可替代的事物。康德不仅在哲学上对人的尊严作了迄今为止最为深刻的阐述,还将这一思想应用于其法学理论的分析,从而为法学上人的尊严的理论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。
还必须指出的是,基督教理论中围绕人的尊严所作的人肖上帝的论述,虽然也能够推演出存在着一项根本的伦理原则:单个的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或尊严,且这一观念被学者称为是《新约全书》和全部基督教义对‘个人主义的重大贡献,[25]然而,基督教虽然承认了人的尊严,但却将人的尊严完全归功于神的恩赐,只能说是一种外在的尊严。[57][法]雅克·马利坦:《人权与自然法》,载黄枬森、沈宗灵主编:《西方人权学说》(上),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,第568页。
据学者考证,‘尊严源自这样一个概念,意指较高的社会地位,以及该地位给盘踞它的人带来的荣誉和尊敬。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,而一个有尊严的主体必须对自己的选择负起责任。
[72]这意味着社会的文化、风俗、习惯无所不在,个人自出生之后即裹挟在社会这张大网之中,难以挣脱。[85][美]哈里·詹姆斯·卡格斯编:《看不见的和谐》,王志成、思竹译,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,第177页。个人的独特性 在当代的话语叙事中,人的尊严是指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所具有的高贵与庄严,因而成为一个最具平等性和最无差别性的概念,自然也最为契合现代法律的公正理念。所以卢克斯专门指出:我们为某人的特殊成就而赞扬、为某人的特殊品质或出类拔萃之处而钦佩他,但我们把他作为一个人来尊重,则是根据他与所有其他人共有的特性。
他摆脱了单一动机、自己经验性格、自己的过去。[2][英]埃德蒙·柏克:《自由与传统》,蒋庆等译,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,第105页。
按照这一看法,人从根本上说就是个体。[82]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》,载朱福惠、邵自红主编:《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》(欧洲卷),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,第185页。
[83]需要指出的是,以个人的独特性作为言说人的尊严也并非德国独有,美国法院亦是如此。参见前注[41],[英]弗里德利希·冯·哈耶克书,第83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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